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昭和17年(1942)有三人到嘉義樂水料理遊樂,飲食費3.4元.,藝妓,酒女,娼妓等花代(規定要給女侍的錢)花費30元.祝儀(紅包)2元.各種稅金19.95元.代買香烟0.65元總共56元可是收據的總金額是52.6元,可能是飲食費3.4元招待所以最終付了52.6元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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昭和17年(1942)有三人到嘉義樂水料理遊樂,飲食費3.4元.,藝妓,酒女,娼妓等花代(規定要給女侍的錢)花費30元.祝儀(紅包)2元.各種稅金19.95元.代買香烟0.65元總共56元可是收據的總金額是52.6元,可能是飲食費3.4元招待所以最終付了52.6元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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